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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第二轮土地延包期结束之后,全县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纳入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第二轮土地延包期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待遇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接轨。
  三、设立失地农民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
  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大政〔2008〕46号)基础上,设立失地农民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具体办法是:
  对符合我县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失地参保农民,在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界限发放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现有失地人口,提前7-15年逐月发放失地农民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专项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280元,今后参照我县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达到领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年龄后,专项生活补贴不再发放,自动转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范畴。专项生活补贴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领取人员去世的,专项生活补贴自然终止,同时结清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其它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的,专项生活补贴自然终止,同时退还其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一)对于征地时给予农民实际征地补偿安置费2万元/亩及以下的失地参保农民,参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提前15年(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下月起)逐月发放专项生活补贴。
  (二)对于征地时给予农民实际征地补偿安置费2.5万元/亩的失地参保农民,参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提前13年(男满47周岁、女满42周岁的下月起)逐月发放专项生活补贴。
  (三)对于征地时给予农民实际征地补偿安置费4万元/亩的失地参保农民,参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提前7年(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的下月起)逐月发放专项生活补贴。
  (四)征地时给予农民实际征地补偿安置费4万元/亩(不含4万元)以上的失地参保农民,不享受发放专项生活补贴待遇。
  本规定发布之日后,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不执行全县当期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范围的,不享受失地农民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
  四、统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对于本规定发布之日后征地,达到失地农民标准,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分担比例是:县政府承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90%(现阶段为45360元/人),项目单位和个人共承担总额的10%(现阶段为5040元/人,其中个人承担71.43%,3600元/人;其余28.57%由项目单位承担,1440元/人)。具体执行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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