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大政〔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县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在继续执行我县已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则和标准
  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的基本原则是: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扩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平衡基本权益的原则,把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失地农民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有机结合,使失地农民获得相对平等的补偿和保障权益;着眼长远效益的原则,保持当期补偿的基本稳定,提高社会保障的吸引力,引导农民由追求当期一次性补偿向获得长远的社会保障转变。
  我县现阶段当期征地补偿安置费最高标准为:县城规划区内4万元/亩;夏垫镇及工业园区规划区、潮白新城规划区内2.5万元/亩;其它区域2万元/亩。
  二、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在坚持已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一)放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条件:第二轮土地延包期内,对于失地参保户中的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人员以及第二轮延包分地后合法出生、合法迁入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按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后,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个人缴费办法:(1)符合失地标准农户中,凡1999年第二轮延包分地时已出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享受到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参保时未满16周岁的失地人员,由参保个人(家庭)按标准缴足其个人应缴部分;(2)符合失地标准农户中,凡1999年第二轮延包分地后合法出生、合法迁入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没有承包地未获得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