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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银体合作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体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完善体育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体育产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进银体合作,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
  (四)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体育产业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鼓励和支持中小体育企业发展,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体育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落实税费减免支持政策
  关于体育竞赛表演等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产业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体育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体育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情形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10%税率,其他列入娱乐业征税项目的体育项目营业税适用5%税率。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体育学校和从事体育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执行。排放污染物达到接管标准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体育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六)依法保证体育用地
  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供应,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支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场(馆)等,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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