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结合对接基本药物制度,调整、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并逐年下降;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处方医嘱点评制度,规范合理使用药物,避免滥用药、过度用药;落实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患者签字确认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
  第十四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不合理用药和滥用药物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要结合新农合资金支付方式改革,通过门诊处方限价、单病种限价付费、床日付费和住院总额预付费等一系列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转变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与医疗机构签订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议,并缴存履约保证金,明确双方的职责和违约责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结报系统,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大资金结算环节的监管力度。
  对医疗机构违反最高限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或市规定的基本药物最高售价的,其对应的药品费用不予结报,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等违规行为,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不予结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对接基本药物制度与政府实施以奖代投相结合,将医疗机构对接基本药物制度进度、基本药物销售占比等纳入以奖代投评价体系,并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按照药品管理、医疗管理、价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在对接基本药物制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