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疗机构销售自行采购的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基本药物,其最高售价为省招标中标的“其他GMP企业”产品中标价格×(1+10%)。
  医疗机构销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物,或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但剂型、规格与省中标产品不同的药物,其售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

第三章 基本药物资金筹集与补助

  第八条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按社会人口进行统筹。2011年暂按人均45元标准筹集,今后每年的筹集标准根据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各县(区)在争取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区)财政按标准安排,保持资金收支平衡。
  第九条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筹县管。市区实行区筹市管,各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洋河新城)按辖区人口配套缴纳至市财政专户。市、县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市、县卫生部门在同级合管办设立的支出专户。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与新农合资金混同使用。
  第十条 患者在统筹区内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享受基本药物资金补助。
  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省中标厂家基本药物的,按照该药物省中标价20%的标准予以补助。
  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与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基本药物,按照省招标采购中标的“其他GMP企业”产品中标价格10%的标准予以补助。
  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药物的,或购买的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目录内,但剂型、规格与省中标产品不同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患者享受的基本药物政府补助由医疗机构现场予以垫付,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负责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基本药物的资金补助结算和日常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抓好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专项资金补助过程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限价销售的监督和管理;药监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落实监督检验工作,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进行全面抽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