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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发〔201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对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补需方”的办法,保持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实际负担与省内其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本一致。
  患者使用基本药物实际费用与基层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格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基层一级及一级以下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二章 基本药物使用、采购与销售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物收入总额80%以上。
  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并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第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允许医疗机构经合法渠道,采购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获得产品注册证、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药品。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所有药物实行限价销售。
  医疗机构销售的在省基本药物招标平台购进的中标产品,其最高售价为省中标价×(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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