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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政发〔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对于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基金来源
  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县(区)实行分级筹集,主要有以下几项来源:
  (一)本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
  (二)本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市、县(区)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三、基金使用
  市、县(区)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使用,重点用于:
  (一)流域性工程和区域性工程地方资金配套;
  (二)按规定用于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泵站改造;
  (五)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
  (六)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七)农村饮水安全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八)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九)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在市、县(区)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都要划出不少于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应急度汛,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现象。
  四、基金管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基金使用纳入市、县(区)各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每年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基金足额征收、管严用好,充分发挥效益。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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