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购房款总额的2%作为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县房产主管部门在售房时代收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十一、廉租住房出售后的上市准入
  (一)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四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
  (二)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须补足所有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优惠税费,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土地出让金按所处地段基准地价的35%收取,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三)未满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而又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经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原价并结合折旧、物价、投资收益等因素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四)县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所购买的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的且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将所购买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十二、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抵押
  (一)仅获取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
  (二)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三)购房人将所购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三、廉租住房购买后的财产继承问题
  (一)对于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二)对于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可通过回收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回购时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按高于同期银行利息10%计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