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分配顺序:在保障对象家庭中,首先解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以及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见义勇为获得者、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保障对象户;其次是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其他则通过摇号或轮候方式分配。
(四)县房产主管部门与其签定《廉租住房售房合同》并完善相关购买手续。《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对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七、购买廉租住房的付款方式和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24个月)。
(一)一次性付款(50平方米以内)可享受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50%,余款按比例在2年(24个月)内付清。
(三)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在与县房产主管部门签定《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之后,未交付使用前,可将其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县房产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作购房款。廉租房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四)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所租的廉租房,购买办法同上。
八、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
购买廉租住房对象户交清购房款后,由房产主管部门到国土部门办理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取得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后,即可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栏注明“划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廉租房保障家庭成员方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九、售房资金管理
县房产主管部门收取的购房款,扣除1.5%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外,全额存入县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县房产主管部门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十、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