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松府办发〔201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松桃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8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铜署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明确职责、自愿购买、妥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县房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售房范围
(一)中央、省、地、县财政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出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五、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县物价局审核、政府定价,在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50m2/户),每平方米按低于成本价300元出售。
六、销售程序
(一)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二)县房产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购买廉租住房的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登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