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宿政规发〔2011〕4号)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等农作物秸秆。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相关土地承包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