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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就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核对评估对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妥善保管并且制作影像或视频电子档案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的,应当由两名(含)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查勘记录上载明情况,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调查公布数据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两名(含)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查勘记录上载明情况,由评估机构根据实地查勘记录数据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被征收房屋未被允许入室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结果中的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照该项目其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有关情况应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在评估报告作出后被征收房屋可以实地查勘的,如据实评估金额小于评估报告金额的,以据实评估为准。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以及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四)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评估技术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分户评估结果得出后,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或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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