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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宿豫区、宿城区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区综治维稳部门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和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信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参加论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单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到500户(含)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复核和审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度公布名录,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3日(含)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按照规定方式反馈意见中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中排在前3名的评估机构中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含)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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