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填地下水源井的通告
(宿政规发〔2011〕1号)
为切实整治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有效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封填地下水源井(含用于经营性的浅层水源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含老城区、市府新区、宿豫新区、宿城新区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地下水漏斗区内所有地下水源井进行全面清查,除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保留外,一律予以封填。
二、使用地下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主动将井的数量、井位、井径、井深和取水量(包括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及私自凿建的非法井)等情况上报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登记备案(地址:人民大道5号203室,电话:84399055)。
三、自2011年4月30日起,由市水务局按照封井计划,向使用地下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送达封井通知书,接到封井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0日内拆除设备,自行封填。逾期未封填的,进行强制封填,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井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对使用地下水源井隐瞒不报继续使用,或私自修复启用已封填的地下水源井以及封填后再次凿井取用地下水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强行拆除取水设施,封闭地下水源井。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84399110)。
六、本通告自2011年4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