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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至2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 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县区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以前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乡镇卫生院联络员需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过度时间为一年半,到2012年底前必须配备合格乡村医生,确保每个村有卫生室、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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