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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府办发〔2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乡村医生为我市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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