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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招商优惠政策(试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招商优惠政策(试行)


  为激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进一步调整全县产业结构,增加县域经济总量,扩大税源基础,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受投资条件限制未能进入丰宁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优惠政策

  项目用地政策。新办亩投资1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包括矿山采选项目)、亩投资5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根据竣工投产的投资规模,属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财政按实际用地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亩补助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或为省、国家高新技术项目,每亩补助5万元。

  社会公益类项目,属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其用于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资金待项目建成后全部返还给企业。

  财政扶持政策。新办工业(不包括矿山采选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年度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或省、国家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再给予两年减半奖励。

  新办商贸流通、旅游服务业项目,从经营年度起,由县财政按年度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000(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投资3000(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4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投资者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大项目优惠政策。对投资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5000万元以上),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研究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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