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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落实“开放强县”战略,充分调动县内外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项目建设,支撑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为我县引进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的县外资金(含实物)的县内外各界人士、依法成立的各种组织。

  二、奖励标准

  1、引进政策性资金奖励标准

  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的80%,并完成当年开放项目任务的单位,按到位资金数额的0.2-0.5%由县财政兑现引资奖励;引进政策性资金总额高于上一年度部分按0.5-1.5%由县财政兑现引资奖励,实行累加计算。

  2、引进社会性资金奖励标准:

  (1)对引进外来独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兑现奖励,适用超额累加的办法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兑付。其中: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0.5%进行奖励;超过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0.25%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0.2%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部分按0.1%进行奖励,累加计算;超过20亿元以上项目,具体奖金额度由县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2)对引进的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受益单位同意,按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3%提出兑现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3)对引进社会公益事业(非政策性资金)等项目,参照引进独资企业奖励方法,按折算百分比的2倍累加计算奖金,由县财政兑付。

  (4)对引进企业处于买方市场(矿产资源开发、风电开发等)的项目,不予奖励。

  3、引进使用期在1年以上(含1年)金融等方面的有偿资金,与使用单位协商,可提取到位资金0.5-1%的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

  4、对于享受县政府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引资奖励按正常奖励的20-50%折算。

  5、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三、奖励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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