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修补偿:(1)陶瓷地板砖50元/m2(按铺砖实际面积计算);(2)水磨石地面35元/m2 (按水磨石实际面积计算);(3)内外墙磁砖55元/m2(按贴砖实际面积计算);(4)双飞粉墙面(刮腻)12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5)混浆外墙抹灰12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6)混浆内墙抹灰15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7)刷白石灰水:外墙2元/m2,内墙5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8)铝合金窗(补差价)150元/m2(按铝合金窗实际面积计算)。
2、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助搬迁费5.00元/m2;临时安置补助费(租房费)每户每月500元,按6个月支付。
3、房屋停业的根据从业人员、经营状况、租赁等情况确定补偿。
4、其他补偿:电话移装160元/部、闭路移装150元/台、空调移装150元/台。
5、房屋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
6、安置回建点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桂政发[2010]52号文规定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