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融水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融政发〔2010〕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融水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融水段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加快推进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融水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原则
(一)严格按照依法征地补偿原则。征收各类土地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征地补偿兑现要实行公示制。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征地数量、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必须实事求是,确保不漏补、不多补、不少补。
(三)坚持补偿一致原则。补偿标准以县为单位,即在本县境内高速公路主线用地、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用地,三类用地分别统一补偿标准。
二、征地范围及要求
(一)征地范围
⒈主干线征地范围
指高速公路设计正线红线内(包括站场、斜坡用地、管理服务区、专项设施建设用地)。
⒉临时用地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采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
⒊施工便道范围:根据施工单位施工运输需要修建道路需征收的土地。
(二)征地要求
⒈严格按土地地类和现状补偿。参照2008年自治县统计局统计的法定人均耕地数作为补偿重要依据,征地补偿要严格按照调查测量时的土地类别和现状补偿。村内经济组织公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含晒坪用地)以及民房四周空闲地和其它附属物占地等均按旱地补偿。
⒉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等公共设施,原则不予补偿,应按原规模、原功能给予恢复重建。
⒊青苗补偿按征地面积计算补偿:零星栽的一般树木按株计算补偿;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确实无法移栽的按自治县林业局评估价格补偿。
⒋施工单位需使用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应以施工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用地时间原则为两年,到期后可分别依据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正线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申请延期。
⒌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土地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专户储存,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所有权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领取补偿费,但在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征地和高速公路工程施工。
⒍在征地调查测量后的征地红线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0]6号)和《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补偿。
(一)高速公路永久性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融水镇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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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年产值标准(元∕亩)
| 补偿倍数(倍)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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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用地
| 1236
| 23
| 28428.00
| 包括旱地、果园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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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
| 1236
| 25
| 30900.00
| 包括水田、鱼塘、藕塘、菜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1236
| 22
| 27192.00
| 包括晒坪、公共广场、道路等用地
|
集体未利用地
| 依据[2010]9号文按照同类地区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计
| 11371.00
| 包括荒山、荒坡、荒地及其它
|
和睦镇补偿标准
|
一般农用地
| 1100
| 23
| 25300.00
| 包括旱地、果园地、林地
|
农田
| 1100
| 25
| 27500.00
| 包括水田、鱼塘、藕塘、菜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1100
| 22
| 24200.00
| 包括晒坪、公共广场、道路等用地
|
集体未利用地
| 依据[2010]9号文按照同类地区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计
| 10120.00
| 包括荒山、荒坡、荒地及其它
|
大浪乡补偿标准
|
一般农用地
| 1010
| 23
| 23230.00
| 包括旱地、果园地、林地
|
农田
| 1010
| 25
| 25250.00
| 包括水田、鱼塘、藕塘、菜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1010
| 22
| 22220.00
| 包括晒坪、公共广场、道路等用地
|
集体未利用地
| 依据[2010]9号文按照同类地区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计
| 9292.00
| 包括荒山、荒坡、荒地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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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1、占用水田、耕地等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0]6号)规定的乡镇分区域统一年产值计算补偿;
2、占用荒山荒坡每年补偿300元/亩;
3、临时用地期限按年计算补偿费,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4、临时使用耕地的除按年补偿外,还需要进行复垦土地熟化期补偿,按土地年产值2年计算补偿,另加一年青苗补助费。
5、租赁农田恢复费押金8500元/亩;其他地类租赁土地恢复费押金5000元/亩(押金由施工方垫付)。完工后,按实际恢复面积,符合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再退付其恢复费押金。
(三)不能恢复的临时用地,作为永久性征地,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桂政函[2010]6号和本规定予以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蔬菜蔗类等青苗补偿标准
类型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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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菜类
| 亩
| 1800.00元
| 菜类、蒜、姜、葱、芹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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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类
| 亩
| 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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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类
| 亩
| 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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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头薯类
| 亩
| 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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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藕
| 亩
|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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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蔗
| 亩
| 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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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树
| 亩
|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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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
| 亩
| 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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