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由自治县建设局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标准原则上按单身家庭安排单间或合租、两人和三人家庭安排一房一厅、四人及其以上家庭安排两房一厅。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发放,每户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元,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经审批同意租金核减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使用面积在控制标准范围内的,按我县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 30%缴纳租金。超出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我县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 30%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经批准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承租适当的普通住房,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自治县建设局审查;经自治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自治县建设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按季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七条 经批准给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由其所承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予以租金减免。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实行一次性安置制度。
经批准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应将自有私房或承租的公房交自治县建设局安排实物配租。
申请人家庭拒绝配租安排的,可重新轮候;无特殊正当理由两次拒绝的,取消其廉租住房配租资格。
第十九条 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为年检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