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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伤残军人、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

  3、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街道社区在当次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

  (二)审核

  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街道社区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 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自治县建设局审批。自治县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公示、登记

  经审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自治县建设局在申请人居住地、融水县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公示。

  (四)轮侯

  已登记备案为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户超过当次拟分配名额的,由自治县建设局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次分配家庭,落选家庭排队轮侯,下次分配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分配。对未能实物配租的落选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在轮侯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建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侯资格。

  在轮候和租赁期间,申请人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自治县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经街道社区、自治县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自治县建设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 补贴、核减与安置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的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为12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0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8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7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及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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