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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融政发〔201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在一定时期内由其承租,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再按原来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而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自治县建设局负责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自治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地税、融水镇镇政府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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