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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快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22、对产业聚集区内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优先安排生产要素供给,各项服务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其他政策

  23、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产业聚集区可以探索尝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

  24、本县确定的食品加工、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畜牧科技等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安排在产业聚集区内。

  25、对能带动产业聚集区核心产业发展的龙头项目,优先列为县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并向省政府争取列入重点项目和战略支撑产业项目。

  26、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折旧率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提高到30%。

  27、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基础设施。

  28、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选拔录用具有一定文凭、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动者,保证企业用工。进入产业聚集区工作的员工享受劳动就业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要将聚集区作为重点联系单位,认真维护企业及企业周围的治安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安监、消防部门要对将聚集区内的企业定期检查,排除隐患,不收费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教育、公安部门必须允许产业聚集区内所有工作人员迁入本地,享受居民同等待遇,子女可在全县范围内选择中小学校就读。

  29、对产业聚集区内贡献突出的投资者,县政府聘请担任县政府经济顾问,颁发特别贡献奖。

  30、企业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县级领导进行包扶,在办理立项、规划、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方面手续,由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必备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公示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由主要县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1、县政府对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实行保护,除安全、消防、税务检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须经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到集聚区内进行检查,否则,按违纪违法行为处理。

  32、在以上优惠政策基础上,可以根据企业贡献大小提供与其他地区同等或更优的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可以进行协商。本政策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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