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快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快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快丰宁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建设进程,争创省级工业聚集区,促进全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税金融政策

  1、建立产业聚集区发展专项基金,县政府每年在预算中给予安排,规模逐年扩大,采取贷款贴息、专项补助、资本投入等方式,重点支持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骨干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贴息。

  2、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每年安排及向上申请的应用研究开发资金、专项资金、创新基金,重点向产业聚集区倾斜。

  3、除享受国家和省支持地方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产业聚集区内的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优先用于聚集区内土地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享受冀财税[2008]7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即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

  5、建立投融资平台,成立投融资公司。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先期向公司注入资本金,在后续发展上将聚集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和县财政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产业聚集区建设,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并纳入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加大信贷投入。对产业聚集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在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担保承贷。

  7、积极支持产业聚集区和驻区骨干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

  二、土地政策

  8、聚集区占地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路、电、水、气、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建设。

  9、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指标向产业聚集区倾斜,按项目用地规模供应,优先保证产业聚集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10、依据法律政策和年度用地计划,实行“一次性报批、分项目供地”的办法。产业聚集区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每年5月和12月两次向县政府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按审批程序和权限,经省政府同意后,国土资源部门以挂牌方式供地。已办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