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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体干部通讯保持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县民政局救灾股、乡(镇)民政办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乡(镇)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一是要求在12小时内,由副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及时组织协调并派出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三是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并将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安排下拨到位。
  根据灾情情境,县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9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来宾市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县、乡(镇)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由县民政局向县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议,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县、乡民政部门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县民政局提出,分管副县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县长。
  (四)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5人以上(含5人,下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以上(含3000人,下同)或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下同)。
  (2)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3)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1%以上。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负责收集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并由县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县长,报告县委书记后,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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