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乡(镇)、村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村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全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乡(镇)通报。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民政办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办每天8:00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上报市民政局,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乡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专业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业人员评估,核实灾情。
六、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灾害程度,我县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一)四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县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2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500人至1999人或倒塌房屋200间至299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