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金秀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金秀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
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人以上(含2人,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含1500人,含因交通堵塞旅客停留车站、道路等,下同);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