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远郊重点小城镇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意见
(京政农函〔2011〕4号)
远郊区县重点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
郊区小城镇是农村城镇化的重要节点,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市政府对郊区小城镇工作的投入不断加大。
从2006年开始,市财政为推进小城镇建设,每年拨出7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09年市政府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将7000万元小城镇专项资金按原37个中心镇名单转移支付到各区县。随着城乡规划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小城镇布局的新要求,200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重点小城镇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7号),对郊区小城镇布局进行了调整,研究确定了42个重点小城镇作为下一步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点。为确保市转移支付到各区县的小城镇专项资金用好用实,真正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该项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市政府确定的42个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二、远郊区县重点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负责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并负有对该项资金的监督职责。
三、小城镇专项资金的使用不进行平均分配,对发展成效好、特色突出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因此,建议各区县加强对各重点小城镇的管理和考核,在区县内建立重点小城镇建设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利用好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四、市级转移资金是小城镇建设的引导性资金,各区县应加大支持力度,安排小城镇建设发展资金,推动重点小城镇建设更快发展。
附件:郊区42个重点小城镇名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郊区42个重点小城镇名单
门头沟区 斋堂镇、潭柘寺镇、军庄镇
房 山 区 韩村河镇、窦店镇、琉璃河镇、长沟镇、河北镇
通 州 区 漷县镇、台湖镇、西集镇、永乐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