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交人发〔2011〕215号)
市交通委路政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委直属各单位,市交通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县交通委(局),各区县教委,北京交通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交通企业、各有关职业学校:
为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培养首都交通行业职业人才,促进和规范北京市交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应发挥示范作用,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方面“先行先试”, 要依据《暂行办法》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每年可根据合作内容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
交通行业协会(学会)要引导交通行业其它企业根据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与有关职业院校签订订单式校企合作协议。
二、充分发挥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在校企合作中的促进作用,每年由北京交通职教集团组织校企会商,指导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并进行备案。按年度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交通委、市教委。
三、市交通委、市教委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暂行办法》实施的指导、支持。
四、市交通委、市教委将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市交通行业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首都教育资源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的职业人才,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