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文件的实施意见

  (十四)调动科技兴粮积极性。在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支持,加快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同时,努力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科技人员包县、包乡、包村开展技术服务的经费。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步伐,努力做到农技推广人员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抓紧制定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农技人员的积极性。科技奖项评选、职称评审等要向粮食生产一线服务人员倾斜。省农业厅、省农科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要将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十五)完善粮食生产考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及会议精神,省农业厅要牵头商省财政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完善我省粮食生产有关考核奖励表彰具体办法,实行以奖代补,对粮食增产显著的州(市)和县 (市、区)、工作突出的省直有关部门和人员、指导有力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使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动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各级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粮食生产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把粮食生产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大事、要事来抓,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督促落实好粮食稳定增产各项任务和措施。把粮食生产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责任,切实加大对粮食和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上下联动,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并于2011年年底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履行粮食生产目标责任的情况。
  (十七)强化部门协调。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十八)突出督导检查。省农业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派出工作组赴各地开展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及时发现实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推动任务落实。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指导基层搞好工作。统计、调查部门要健全完善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粮食生产数据。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