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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政发〔201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不断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对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由原来的40元/人.年调整为80元/人.年,其中单位和个人各承担40元,单位缴纳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从福利费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调整城镇职工个人医疗帐户配置。
  1、30周岁以下(含30岁)由原来70元/人.年调整为140元/人.年;
  2、31~40周岁由原来80元/人.年调整为160元/人.年;3、41~50周岁由原来90元/人.年调整为18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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