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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村回族自治县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村回族自治县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孟政办字〔20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孟村回族自治县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孟村回族自治县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邮政城乡服务网点和配套设施建设,更好地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助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根据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204号)精神,结合我县邮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保证邮政普遍服务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邮政部门要结合国家邮政局颁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依法组织编制县、乡(镇)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相关部门要在选址、用地等方面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按规划要求配套的
  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
  在建设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等项目和旧城改造时,应按照邮政设施布局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邮政部门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未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的,不予颁发产权证。
  二、对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提供支持
  邮政局(支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依法划拨,按程序经批准后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邮政企业有优先租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挪作他用;对因城市改造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
  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因城镇规划改造需要拆迁邮政局(支局、所)、信箱、信筒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异地重建时,应确保邮政基础设施面积不减少,对新建局所面积不超出原局所面积的,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面积部分应按成本价由邮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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