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自治区、市、县发改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以及居民翻新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4)因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修建地下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文件明确的减免项目,但没有规定减征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办理减免手续。
二、征收标准及时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的规定,我县属自治区级人防重点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征收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征收;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审批和征收程序
1.县城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县人防部门负责,县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2.经人防部门审批依法结建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其施工设计图由县人防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县人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持县人防办出具的审批手续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