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环政发〔201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环江中区市直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我县城市防空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在县市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68号)、《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军分区〈关于加强人防重点县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河政发〔20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县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及对象
1.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工业园区、开发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城镇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2.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平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