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确定的时间,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
(三)见习生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见习人员。
(四)考试合格的见习生进行体检,按《2008年国家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见习基地(单位)列支。
(五)体检合格的见习生由所在地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经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分别报地、县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小组批准。
(六)经批准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与见习基地签订《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生、见习基地、所在地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各执一份。
(七)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生见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专业人员指导、组织岗前培训等。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见习生上岗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生花名册,并将花名册和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地、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上报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作为发放见习生见习生活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生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签署意见,由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见习单位单方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生在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期限为2年,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生进行考评、签署考核意见,报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颁发由地区人事局统一印制的《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证》,作为用人单位优先招聘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