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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人事局关于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的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管理方案。

  第十条 经审批合格的,由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其签定协议后正式运行。

第四章 见习生的招用与组织

  第十一条 见习生招用原则:

  (一)考试招用的原则。凡自愿到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统一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开考试,合格后依照岗位设置安排见习。

  (二)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原籍(生源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见习岗位专业需求优先安排专业对口的见习生见习。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见习生实行淘汰。

  (五)特困生优先原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和有残疾的毕业生)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六)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省、地、县人事部门组织的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第十二条 见习生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未就业的具有海东户籍的国民教育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正在服务的“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等人员)。

  (二)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 地、县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应每年集中安排1期高校毕业生见习招收,根据地、县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小组下达的见习计划,明确各基地见习岗位、招收人数、报名时间和相应要求等事项,分别报行署和县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地、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见习生报名、考试及审批程序:

  (一)直接向所在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名,报名时填写《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报名表》,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照片、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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