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调整、管理、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二)督促各单位做好进入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的申报、批准、使用、考核、管理工作。
(三)负责进入见习基地的见习生的资格审查、审核和《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证》的发放。
(四)负责做好见习基地见习生的进出、统计、汇总、上报,以及人事代理等各项服务工作。
(五)负责地、县政府及其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县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接受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管理和工作指导,完成地区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地、县见习基地承担见习生见习期间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见习计划,接受见习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组织开展见习考试和岗位工作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见习生整体情况的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证》。
(四)根据地、县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修订、完善见习方案、见习措施等。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七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二)具有对见习生进行见习指导的专业人员。
(三)遵守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规定,能够对见习生进行有效管理。
第八条 设立见习基地,由设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分别报地、县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小组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人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