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人事局关于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署办[2009]9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人事局制定的《关于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海东地区高校毕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略)
2、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基地见习报名表(略)
3、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样本)(略)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地区人事局 二00九年六月)
为切实做好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加强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原
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人部发[2006]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以及地委、行署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东办发[2009]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主要是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前提供参加社会生产、工作实践和业务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实现尽快就业。
第二条 海东地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是指经地、县人事局批准设立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实习场所(单位)。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政府批准、定期评估、适时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参加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生)为见习基地用人单位的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占有见习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资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地、县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工作小组。分别在地、县人事局设立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依照确定的职责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