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7.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地、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90号)执行;乡(镇)调委会每年按1000元补助;村(社区)调委会按每年600元补助;调解员补贴按成功调解一般纠纷、登记在册每案补助50元;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100元。同时,地县司法部门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加强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05]11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将警力向基层加强,按规定为基层司法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抓住国债投资基层司法所建设机遇,落实配套资金,全面完成司法所建设任务。
9.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人民法院联合开展诉前、诉中人民调解工作。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在当事人起诉或申请立案时,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助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案件进行调解。
10.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强化督导,加大查处力度,对因信息漏报、瞒报、不及时上报或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和激化,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调解员和信息员的责任,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地区每两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1.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干事创业的热情,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