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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3.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工作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镇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着力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健全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调解组织为主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进一步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学生村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使我区的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迈进,以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应配备2-3名人民调解员,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要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建立分层次培训网络,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庭审等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能力。
  5.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六统一”(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会审、回访等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
  6.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为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要把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有效整合多种调解力量和资源,积极构建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各县要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矛盾纠纷调处指导中心,积极调处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纠纷。乡(镇)矛盾调处中心负责组织、分流、督办一般矛盾纠纷和调处较大矛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同时,在辖区内组建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负责排查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等重大信息,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在农村(社区)主要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现“小事不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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