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障收益权
林改以后,农户承包的集体林地上的已有林木以及承包后由承包人自主栽植的林木和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一律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克扣、征收、摊派、抵押农户应得的合法收益。
因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集体所有的林地,要按照《
森林法》和《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重点公益林承包到户的,经林业部门登记,核发林权证,签订承包合同,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直补到户;采取先均股后均利等方式,林地未承包到户的,要按照相应的利益分配办法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均利方式落实到户。
经政府划定的一般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已经明晰产权的,要随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逐步落实补偿。
国有公益林实行家庭合同制管护制度的,由国有林区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后,按照检查结果将管护报酬兑现到户。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公益林补偿政策。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是这次林改中惠及农民的主要配套政策,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把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直补到户作为最重要的政策加以落实。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本着“自愿、就近、平衡利益”的原则,给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划定公益林管护面积,实行家庭合同制管护。要在县域内统一标准,以县为单位“拉平”统筹使用天然林管护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支付家庭合同制管护公益林的费用。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机制,逐步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二)推动促进林业科学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实造林申报制度和造林奖补制度,提高群众营造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落实公益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政策,促进林分生长和生态功能改善、效益提高;建立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积极开展金融支持林改,促进林业发展的各项金融、保险业务;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村林业经营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