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行政村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必须在解决争议后进行林地勘测。经努力调解,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先划定林改工作界线,对有争议的,待争议调处解决后再进行勘界,对无争议的及时勘界。
3、登记发证。勘界完成后,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林权登记、确认和发证程序,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有条件的县要实行林权证计算机数据录入和制图。
4、签订合同。在明晰产权、完成勘界、履行林权登记手续后,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林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承包方(农户)依法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林地林木保护、更新造林、森林经营、防火、防病虫害等责任,保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期限为70年。以其他形式承包林地的期限按有利于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实行第三方鉴证制,甲方(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承包方)为农户,鉴证方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配套改革
1、放活经营权
商品林: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培育、采伐各类用材,按经济林要求选择迹地更新造林树种,用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可持续经营。对包括生态与经济兼用林和生态复合型苗木基地,要提高农民的经营和管理意识,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把生态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公益林:实行“造林申报制度”和“造林奖补制度”,准许对残次林分、低质低效林分进行补植改造、准许对历史遗留的造林失败地进行重造。同时,在确保林地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鼓励和扶持农民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林地游憩休闲服务等林业多种经营项目。
2、落实处置权
商品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以转包、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流转,依法开展林地的开发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公益林:在确保林地的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入股方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造林、营林、管护和林下多种经营项目的开展;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5年内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