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均山”。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的,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并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先“均股”后“均利”。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继续实行集体经营的林地,将现有林地、林木按人口划分成等份,每等份为一股,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股份”数,按“股份”承担林地经营责任和义务;当林地产生收益时,按照家庭所占的“股份”进行分配。
(3)集体保留林地。为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
(4)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范围内的集体林地,以“均股”方式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
(5)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内容不完整、责权利不明确的要予以补充完善;承包手续不完整的要依法补办手续,签订承包合同;对虽依法签订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责任长达3年以上的,经督促仍然不愿履行造林绿化责任的,发包方可终止该合同,将林地收回纳入这次林改范围。
(6)寺院、学校经营管护的集体林地,在没有任何争议的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其继续经营管护的,要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勘测定界,可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者完善经营管护合同。
2、实地勘界。林地界线必须在涉及到村行政界线没有争议或者争议已经解决的前提下,对该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按照村(社)改革方案规定的明晰产权模式落实到户,按户勘测。
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苗圃)的确认,除按照《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中“技术标准”确定林种外,还要依据本县“二类调查”成果予以确认。
公益林及其类别(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依据县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分别天然林保护区林地、天然林保护区外林地和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予以确认。
林地宗地总面积和宗地分类面积合计数如果大于或者小于上述相关资料确定的面积达5%以上者,要分析原因,报县级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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