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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海东地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三、普查时间和步骤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按照分步开展、控制节点的原则,我区水利普查工作主要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在国家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下发后3个月内,由地区水利局制定全区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并由行署批转下发。各县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在3个月内完成当地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国家普查试点和培训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县要根据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组织做好本县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帐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一是整理分类已有的台帐,制定现场调查的具体方案及现场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完成现场调查和清查登记工作;三是完成台帐建设和复核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6月完成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工作。

  第四阶段:2012年7-12月,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区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地区成立第一次全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水利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县水利普查组织机构在5月25日前成立,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地区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尽快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分别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地区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是按照中央、省级和地方分别筹集水利普查工作经费原则,各县财政应及时将所需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凡在我区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地区及各县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材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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