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东署办〔2010〕89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区应急队伍不断加强,在应急处置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青政办[2010]49)等要求,经行署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用三年时间,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县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抗震救灾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危化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体事件、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县要制订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物资装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二)深入推进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派出所、林业、国土、水保、卫生院等职工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 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