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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东署办[2010]197号)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东署办〔2010〕197号)


  行署同意人行海东中心支行制定的《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 二0一0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全区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署办公室、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东中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文广局、行署法制办、地区银监分局、外汇管理局等20个部门为全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行海东中支为全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副专员担任总召集人,行署分管副秘书长、人行海东中支行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海东中支,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海东中支分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地委、行署领导下,依据《反洗钱法》,并依照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指导、研究和部署全区反洗钱工作,调动各部门及全社会力量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全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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