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更新完善相关基础资料,将二次调查中核查上图的基本农田位置、地块,落实在修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图、表、册与地块相符,做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
四、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20分)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保护的面积和位置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按规定设立标志牌,建立州一县一镇(乡)一村的图、表、卡、册层层管理的体系。
五、考核的标准
(一)各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行署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 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行署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严格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管,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不得突破行署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各县行政区域内必须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台帐,使用计划指标情况须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 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行署对各县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束后,根据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具体是:
1、考核得分在96一100分的各奖励壹万元人民币。
2、考核得分在80一95分的,不奖不罚;但对没有完成的目标责任要限期进行整改。
3、考核得分在79分以下的,罚款贰万元人民币。对考核不合格、没有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在处罚的同时要在全区进行通报,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
4、奖励经费从县国土资源局上缴县财政的土地收益中列支,具体考核工作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农牧局和地区统计局组织实施,专题报海东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