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行署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要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新增建设用地与耕地总量平衡(30分)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43号)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与当地耕地总量平衡,确保年度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
(一)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7 号令)的规定,严格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台帐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擅自突破行署分解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
耕地保有量是指是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中下达我省的规划指标在《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中分解给我区规划指标确定的耕地数量。
(三)补充耕地的责任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由申请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3、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责任由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稳定基本农田(20分)
(一)要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和控制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规范基本农田占用、使用和补划行为。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体系。在开展动态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年度检查制度。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