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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车用气瓶电子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车用气瓶电子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东署办[201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委[2010]10号)精神,为保障车用CNG(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加快车用气瓶电子动态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我区车用气瓶动态电子监管系统,对我区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等使用的车用气瓶实施电子标签管理,建立我区车用气瓶动态电子监管体系(包括车用气瓶改装、充装、检验、监管系统),实现对车用气瓶的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有效杜绝非法改装、违规操作和假证充装等违法行为,促进车用气瓶改装、充装、使用、检验和监管各方落实安全责任,提高车用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职责

  建立海东地区车用气瓶动态电子监管体系,包括车用气瓶改装系统、充装系统、检验和监管系统,由海东质监局负责气瓶改装单位、充装单位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督查和具体实施,气瓶电子标签的发放、粘贴;同时负责海东地区车辆基础信息录入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车辆改装单位负责配合系统安装单位对本单位的改装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改装车辆气瓶基础信息的录入;配合监察机构做好改装系统和监察系统的对接;配合气瓶检验单位做好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充装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工作;配合监察机构做好与充装系统和监察系统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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